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交管部门介入处理的,会依法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上,交管部门对事故的处理主要也表现在事故认定书的制作上,依法,事故认定书应当记载事故发生的经过、事故成因、各方的事故责任等内容。
一般人们说对交警队的判决书不服的,主要指的就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救济的途径有两种:
1.申请复核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3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逾期提交的,将丧失申请复核的权利。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也即重新认定。重新认定给改变事故认定书内容一个可能性,但不绝对。
2.在诉讼中推翻
如果超过了复核期,或是复核不被认可的,那么当事人还有一个途径就是在后期的诉讼中提出让法院不予认可的请求,因为在法庭上,事故认定书仅仅是作为一个证据存在,法院是可以不予认可的,甚至于违反事故认定书的内容作出裁判。
诉讼中推翻事故认定书的可能性比较小,除有确凿的证据方可,建议想往这方面努力的当事人尽可能在律师的介入下申请方可。
更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对事故认定书不服,是不能起诉交警队的,交警队对自己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对错不能作为当事人起诉到法院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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