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那么,公安交管部门在制作事故认定时,双方当事人一定要在场吗?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只是属于一份证据,仅存在证据效力。事故认定生效的时间为制作完的时间,并非是送达给当事人的时间,给当事人送达也只是对事故认定书一种确认的方式。故,公安交管部门在制作事故责任认定书时,双方在不在场并不是必要的构成要件。
若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书不服或者存在异议的,是不可以提出行政复议以及行政诉讼的,但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在收到当事人的书面复核申请5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公安交管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同时各方当事人。
这里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书不服的,虽说可以向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进行复核,但次数是以1次为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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