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是各方当事人对事故发生所起作用以及承担过错的大小,记载于事故认定书中,故责任的认定就是事故认定书的认定。根据案情的不同,事故认定书可以当场出具,也可以在在调查结束后才出具。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2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以下道路交通事故,但有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犯罪嫌疑的除外:(1)财产损失事故;(2)受伤当事人伤势轻微,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伤人事故。
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由1名交通警察处理,并根据法律规定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具备当场制作条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3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故,使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可以现场出具认定书,并载明事故责任大小。而如果是普通程序,则往往需要一定的时间,方可出具认定书并明确事故责任,具体为:
1. 一般情况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 逃逸案件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逃逸案件的认定书制作时间有些不确定,故,如果时间太长,当事人可以让交警出交通事故证明,用以处理后续的赔偿问题。
3. 需要检验、鉴定案件
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检验、鉴定一般不超过30日,最长不超过60日。
最后,鉴于事故责任的重要性,如果当事人对认定不服的,还可以尝试通过申请复核改变认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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