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都有事故责任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方主要责任,一方次要责任;双方都是同等责任。交通事故责任影响的赔偿处理的情况,因此,在赔偿前需要确认各方的事故责任大小。
交通事故责任与事故赔偿责任的关系具体规定在我国《交通安全法》第76条中,依据该条,对于机动车涉及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机动车交强险保险公司承担的是第一顺位的保险理赔责任,也即交强险保险公司在保险有责或是无责的责任限额内进行保险理赔。交强险理赔不足的,由当事人按照各自事故责任的大小适当分担。对于当事人之间对保险理赔不足部分的分担,分两种情况:
一、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
依照各方事故责任的大小进行分担,也即如果一方是70%的责任,那么其分担的比例也是70%。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
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间的交通事故,根据76条,此时,如果非机动车、行人方对事故也承担相应责任的,那么,对于交强险理赔不足的部分是适当减轻机动车方的责任。换句话说,机动车方仍需承担更多一些的责任。(备注:我国对机动车方还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即即使机动车方无责任,也需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比例。)
对于适当减轻机动车方的责任,可视案件情况由法官酌定,地方通常也有一些规定,如《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46条,对于交强险理赔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
(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
(三)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
(四)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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