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但是,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不能够简单地理解为在交通运输部门工作的符合以上条件的一切人员。另外,也不能理解为仅仅是指机动车、火车、电车等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根据实务经验,交通肇事罪主体应当理解为一切从事交通运输业和保障交通运输的人员以及非交通运输人员。
一般而言,交运输人员指的是以下几种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
1、 驾驶交通运输工具的驾驶人员,如汽车、火车、飞机的驾驶人员等。
2、 直接领导、指挥交通运输活动领导人、指挥人,如在交通运输过程
中的船长、机长等。
3、 操纵交通设备的操纵人员,如巡道员、道口看守人员等。
4、 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人员,比如说交通警察、交通监理员等。
非交通运输人员:
非交通运输人员,一般指的是除了前面4种运输人员以外的人员。
比如说,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其单位主管人员指使驾驶人违章驾驶机动车,在交通运输中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了严重的后果,那么,该主管人员也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处罚。
综上所述,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有很多,具体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还要对其行为进行具体的分析,但是作为主体而言,符合前面所述的人员都可以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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