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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可自行处理的交通事故有哪些? 2017-09-25 14:53:53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下称《规定》)第15条规定,对仅仅只造成人员轻微伤或者具有《规定》第8条第一款第2项至第8项规定(具体规定可看下面的备注)情形之一的财产损失事故,公安交管部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也可以事故当事人自行处理,但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即刑法明文规定的罪名)除外。

        一般来说,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处理,其处理方式存在一定的灵活性,并且及时高效(即当场就可以承诺拿到事故导致的财产损失),同时还可节约双方的时间及减少不必要的成本,最为重要的是便于执行双方之间达成的赔偿协议。

        那么,对于当事人可自行处理的交通事故有哪些呢?有以下2种情况:

        1.    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后,肇事一方与受害一方的当事人对事故的事实及成因不存在争议的。

        2.    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后,事故基本事实以及成因清晰明了的。

        对于上述2种情况,当事人是可以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当然,还需要填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并由双方或多方共同签名。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一般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机动车驾驶证号、机动车种类和车牌号、当事人姓名及联系方式、是否购买保险、保险凭证号、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等相关内容。
备注:

        《规定》第8条第一款第2项至第8项规定:

        2.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3.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4.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5.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6.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7.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8.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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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引自:http://m.peichang.cn/show22/21076.html转载请保留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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