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处理,其处理方式存在一定的灵活性,并且及时高效(即当场就可以承诺拿到事故导致的财产损失),同时还可节约双方的时间及减少不必要的成本,最为重要的是便于执行双方之间达成的赔偿协议。
那么,对于当事人可自行处理的交通事故有哪些呢?有以下2种情况:
1. 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后,肇事一方与受害一方的当事人对事故的事实及成因不存在争议的。
2. 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后,事故基本事实以及成因清晰明了的。
对于上述2种情况,当事人是可以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当然,还需要填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并由双方或多方共同签名。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一般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机动车驾驶证号、机动车种类和车牌号、当事人姓名及联系方式、是否购买保险、保险凭证号、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等相关内容。
备注:
《规定》第8条第一款第2项至第8项规定:
2.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3.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4.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5.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6.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7.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8.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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