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交通事故处理的证据,根据《交通安全法》第73条的规定,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事故认定书的重要性在于其记载的内容,依法其将记载交管部门查明的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而这些都是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一方面,各方当事人的民事赔偿有赖于事故认定书;另一方面,交管部门对交通违法者的行政处罚也有赖于事故认定书。此外,肇事司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等刑事犯罪,也有赖于事故认定书记载的事实和成因。
那么,事故认定书的具体制作时间如何呢?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7条对事故认定书的制作时间进行了一个规定:
1、10日
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2、逃逸案件不定期
对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3、35日上下
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于检验、鉴定的时间为事故调查后的30日内,故总时间为35日上下。
事故认定书制作完毕后,交管部门会送达给各方当时,也有通知当事人去交管部门领取的。如果各方对事故认定书记载的内容不服的,还有一次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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