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处理方式可以有和解、调解以及诉讼,很多当事人选择和解的方式,这种方式效率快、解决成本低,但也有弊端,如赔偿不讲究法定标准,而更多考虑当事人的意愿,就容易导致不公平。
有当事人咨询我们其作为受害人一方,在先前的赔偿处理中与对方达成了和解协议,但之后己方的受害人却死亡了,感觉之前的赔偿少了,是否还有可能主张更多赔偿。
分析开来,赔偿协议往往是各方在自由的意愿下达成的,真实的反映了各方的意志,应当是有法律效力的,作为一个基于有效民事法律行为产生的合同,各方应当遵守。虽然和解协议大都写着诸如今后再无瓜葛之类的话,但《民法典》第147条规定了一个特殊情况,也即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1.如果签订合同时考虑到死亡可能性
在起初订立合同时,如果能够证明受害人一方已经意识到了死亡的可能性,并且在愿意承担死亡风险的前提下订立合同,那么,可以认为合同是基于双方真实的意愿,并且不存在对未知风险的误判,不能撤销,并应当继续履行。
2.如果签订合同时没有考虑到死亡的可能性
此种情况下可以认为是存在重大误解的,受害人一方可以请求撤销原先订立的和解协议,进而采取新的途径包括和解、调解或诉讼,重新主张新的赔偿数额。如果是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法院可以不予认可原和解协议,直接判决肇事司机及其相应的保险公司承担新的赔偿。
当然,原先的赔偿可以在新的赔偿总额中相应减掉。
总的来说,如果先前的赔偿太少,对于意外出现的死亡后果,受害人是可以主张撤销原和解协议,并主张继续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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