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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和交通警察沟通车祸赔偿事宜? 2019-08-05 09:13:10

在一起车祸事故中,交管部门的主要职责在于查清事故发生的事实,并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和追究交通犯罪案件中犯罪者的刑事责任。在赔偿问题上,交管部门不积极的介入,但可给以调解。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0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1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交管部门介入调解赔偿的流程为:
 
1. 审核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各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书》后,审核下列事项:
 
(1)申请人是否具有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主体资格;
 
(2)申请书是否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10日内提出。
 
2. 人数众多时
 
同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中当事人为三方以上的,交通警察可以根据赔偿权利人和义务人的共同申请,分别组织调解。
 
3. 提出调解意见
 
交通警察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5条的有关规定主持调解,并制作调解记录,记录调解过程及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提出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意见。
 
4. 调解协议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6条的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参加调解的各方当事人签字,主持调解的交通警察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后,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
 
注意:调解书不具备强制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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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引自:https://m.peichang.cn/show19/27781.html 转载请保留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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