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工费是交通事故受害人一方因事故发生不能正常工作和劳动所产生的合理性收入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其由误工时间和误工收入确定:
误工费 = 误工时间 × 误工收入。
由于不同的受害人伤害会存在不同的误工时间,并各个受害人的误工收入不同,故,误工费在不同的案件中,数额是不同的,不存在全国统一的情况。具体而言,有:
1. 误工时间
在一般伤害案件中,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确定,
如住院记录、出院记录、出院小结等。而在伤残案件中,受害人因伤致残引发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2. 误工收入
为单位时间内被误工人的财产收入。可有多种情况:
当被误工人有固定收入时,误工收入可以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当被误工人无固定收入时,误工收入可以按照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计算;若受害人方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还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 广东国晖交通事故律师团队提醒您:
更多误工费赔偿计算问题,专业律师介入,协助解决诸多项目计算技巧(如损害分担比例、提供索赔标准)问题,以获得更多的赔偿金。欢迎致电广东国晖交通事故律师协助全国咨询热线:400-626-2163。
本文引自: https://m.peichang.cn/show18/26738.html 转载请保留出处。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成立17年坚持为受害人解决赔偿难、赔偿少、不懂如何赔偿等相关法律问题!交通事故案件代理服务地区:深圳、广州、佛山、北京、天津、杭州、长沙、上海、江门...可解答全国所有地区法律问题。
微信号:jtsgpc,jtsgg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