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因此伤残或者丧失生命,其伤残受害人和死亡受害人近亲属所遭受的精神痛苦是不言而喻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何为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因其人身权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赔偿义务人向受害人本人或受害人近亲属支付的费用。
那么,深圳居民因交通事故导致死亡的,可获赔多少精神损害抚慰金呢?
在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上,由于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规定明确的赔偿标准、最高和最低的限额,因此,如何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是审判实践中遇到的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精神损害不同于财产损失,无法适用等价赔偿的原则进行衡量。
因此,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在坚持一定原则(适当补偿、限制原则;公平合理原则;法官有限度的自由裁量原则)的基础上,依照具体的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素,平衡各方利益。
根据深圳市人民法院判决的实践中可知,若是按照深圳标准赔偿的受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可获得10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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