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可以分为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事故,此时,依据我国《交通安全法》第76条,对于行人的损害赔偿,应当先行由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承担,对于交强险理赔不足的部分,再由各方按照事故责任的比例分担。
一、损害数额的计算
骨折伤害在车祸案件中较为常见,如粉碎性骨折、压缩性骨折等,不同的骨折伤害可能导致不同的项目赔偿内容。
1、当骨折伤害达到伤残的情况如骨盆两处以上骨折或者粉碎性骨折时,就有构成十级伤残的可能。如果经司法鉴定,受害人的伤害达到伤残的,那么受害人就可主张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特殊项目内容。
2、若骨折伤害没有构成伤残的,那么受害人仍可主张一些常见的项目内容,如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上述各个项目的计算均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的标准。
二、各方对事故损害的分担
机动车致害的案件,由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先行承担赔偿。在被保险机动车承担事故责任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当被保险机动车不承担事故责任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当交强险理赔不足的,如果各方同等责任,则机动车方通常分担60%的比例;若机动车方主责,其通常分担80%的比例;如果机动车方全责,则其分担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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