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分级》,伤残等级从一级到十级不等,其中一级伤残是最为严重的伤残级别,如植物人伤害;十级伤残是最为轻微的伤残级别,如一侧髌骨切除。不同的伤残级别有不同的伤害标准,伤残鉴定为鉴定人员依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并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综合判定应当属于哪一个级别的致残程度等级。
常见的十级伤残有如下一些,受害人可根据诊断报告、病历本等进行自我判断,或向专业的交通事故律师咨询:
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一侧部分面瘫;嗅觉功能完全丧失; 尿崩症(轻度);四肢重要神经损伤,遗留相应肌群肌力4级以下; 影响阴茎勃起功能;开颅术后。
2. 头面部损伤
面颅骨部分缺损或者畸形,影响面容;面部条状瘢痕形成,累计长度达10厘米;一眼泪器损伤后遗溢泪;一眼眶骨折后遗眼球内陷2mm以上;复视或者斜视。
3. 颈部及胸部损伤
器质性声音嘶哑;食管修补术后;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者畸形;肋骨骨折6根以上,或者肋骨部分缺失2根以上;肋骨骨折4根以上并后遗2处畸形愈合。
8) 肺修补术后;
4. 腹部损伤
肝、脾或者胰腺修补术后;胃、肠或者胆道修补术后;尿道修补术后。
5.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一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程度达1/3)或者粉碎性骨折;一椎体骨折经手术治疗后;
四处以上横突、棘突或者椎弓根骨折,影响功能;骨盆两处以上骨折或者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一侧髌骨切除。
6. 体表及其他损伤
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皮肤创面长期不愈超过1年,范围达体表面积1%。
温馨提醒:伤残鉴定涉及鉴定时间把握以及鉴定机构选择等内容,应当在专业律师的协助下鉴定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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