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费是法定的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6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这里,护理费也即受害人在恢复治疗期间需要他人照顾日常起居发生的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广州市发生的车祸事故,对护理费的计算也适用该规定。具体有:
1. 护理收入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固定收入的,按固定收入计算;非固定收入的,可按照年平均收入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2. 护理人数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3. 护理期限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对十级伤残而言,护理期限通常只存在于治疗恢复期间,顶多为定残前一日(也即伤残鉴定认定书上落款日期的前一日)。
广州市伤残案件中,受害人可主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常见费用,还可主张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特定项目。
附:
广州市10级伤残--残疾赔偿金标准 (2020-2021年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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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者年龄 | 60周岁下 | 60至75周岁间 | 75周岁上 |
赔偿标准 | 96236元 | 48118 × [20-(伤者年龄-60)] ×10% | 2405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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