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包括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也包括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既然属于交通事故,发生的损害又是侵权损害,因此,适用我国《交通安全法》、《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
广州市发生的机动车与行人之间交通事故,根据《交通安全法》第76条,如果行人受到伤害的,那么造成的损失就应当由交强险在被保险人有责或是无责的责任限额内优先进行赔偿,保险理赔不足的,由当事人按照事故责任的比例适时进行分担。如果是机动车方自身受到损失的,如为躲避行人,那么,机动车就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要求行人承担侵权责任,当然是要以过错为存在的前提。
在机动车与行人的交通事故中,如果双方都有损失,那么依照过错大小对事故损害共同分担。鉴于《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无过错赔偿责任原则,在对事故造成的损害进行比例分担时,通常的,机动车方将要承担更多一些的比例。对于事故造成的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如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也包括财产损失,如维修费、车辆停运费、车辆代步费、车载货物损失等。
对于事故赔偿争议,各方可以通过自行和解、申请交管部门调解或是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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