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作为法定的赔偿项目,与其他项目如医疗费、误工费等一起计入总赔偿数额之列。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致害人无责的也需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致害的案件,由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先行在保险无责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保险理赔,保险理赔不足的部分,即使机动车无责,也需承担不超过10%的无过错赔偿责任。
无责机动车承担事故赔偿责任的处理为:
1、交强险的无责任限额赔偿
但被保险机动车不承担事故责任时,交强险在无责任限额内承担保险理赔,具体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最大理赔总数额200000元。(注意:精神损害抚慰金纳入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
2、机动车方的无过错赔偿责任
如果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则机动车方无责的,仍需承担不超过10%的无过错赔偿责任。具体比例可由人民法院酌情认定,此为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意在保护非机动车、行人作为弱势一方的权利。
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只需记住,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总赔偿数额的一部分,在理赔时,应将其纳入总赔偿数额里一起计算。此外,通常只有在伤残案件和死亡案件方才出现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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