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0年6月2日,沙某驾驶搭载吴某的粤AXXXX号救护车行驶至彩田路时,因为确保安全行驶闯红灯致使该车车身右侧与邱某驾驶的粤BXXXX号大巴车车头左侧发生碰撞,粤BXXXX号车车头又与在路口等候绿灯的由罗某驾驶的粤CXXXX号车车头发生碰撞,造成吴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于2010年6月6日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沙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某、邱某、罗某均无责任。
沙某是深圳市某医院的职员,事故发生时正在执行职务。邱某驾驶的粤BXXXX号车已向B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罗某驾驶的粤CXXXX号车已向C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
2010年9月12日,吴某以沙某、深圳市某医院、C保险公司、B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四被告连带承担原告损失203260.81元。
【审理结果】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C保险公司已向本案中的另一受害人在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内支付赔偿金12100元,无须再向本案原告支付赔偿金;罗某驾驶的粤CXXXX号车未与沙某驾驶的救护车发生直接碰撞,且对本次事故不承担责任,承保该车交强险的C保险公司也无须在交强险无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判决深圳市某医院向原告吴某支付赔偿金147084.81元。
【案例评析】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机动车方(被保险人)对事故的发生有责任(包括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的,受害人可以在交强险责任限额(122000元)内获得赔偿;机动车没有责任的,受害人也可以在交强险无责任限额(12100元)内获得赔偿,因此只要与受害人或其所在车辆发生碰撞,无论责任如何划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就要赔偿。本案中沙某驾驶的车辆与邱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沙某承担全部责任,邱某无责任,但是承保邱某车辆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还是对受害人(非本案被告)在交强险无责任限额内支付赔偿金。
虽然罗某驾驶的车辆也发生了碰撞,但其对此次事故不承担责任,而最终法院没有判决承保罗某车辆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原因在于罗某驾驶的车辆未与受害人乘坐的沙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直接碰撞,其与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由此可见,当多辆车发生碰撞,与交通事故发生不存在因果关系的车辆,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