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工费是常见的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在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住院的案件中比较常见,是指受害人因为住院治疗期间不能正常工作而产生的财产性损失。我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明确了误工费的法定赔偿项目地位。
对于如何计算误工费,《解释》第20条有较为明确的规定,依据该规定,误工费依据误工收入和误工时间确定,也即误工费 = 误工时间 × 误工收入。(误工费在受害人死亡的案件中,对于死者家属因办理丧葬事宜产生的误工性财产损失,也叫误工损失,计算与一般误工费计算同。)
深圳市误工费计算:
一、误工收入
误工收入有四种不同的计算方法,依据《解释》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下称《指引》)的规定,为:
(一)若是被误工人员有固定收入的,则误工费按照其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二)若是被误工人员无固定收入的,则按照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三)倘若被误工人员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但能证明其所从事的行业的,可以参照深圳市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四)倘若被误工人员一无固定收入,二不能证明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三也不能证明其所从事的行业,但是其确有劳动能力的,则其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可以参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
二、误工时间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赔偿权利人主张误工时间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的,防止恶意拖延鉴定,主张误工费赔偿权利一方应提供由医疗机构出具的持续治疗且休息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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