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案件赔偿误工费是最为常见的一个项目赔偿,误工费为受害人不能正常工作和劳动所产生的财产性收入损失。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误工费统一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7条的规定,也即误工费由误工时间和误工收入确定。
以下就误工费赔偿中的误工时间和误工收入进行说明:
一、误工时间
也即有劳动能力的人不能正常劳动或工作的时间,误工时间需因车祸原因发生,且随着车祸原因消除,也即如果受害人的伤害恢复导致可以正常工作的,不再存在误工费的赔偿。
根据《解释》,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如果受害人因事故导致残疾并引发持续误工的,那么,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而且应当提供由医疗机构出具的持续治疗且休息的证明。
二、误工收入
误工收入为受害人在误工时间内不能正常获得的收入数额,该数额可大可小,以受害人能够提供的相应证据确定。通常的,当受害人有固定收入时,按照其固定收入数额计算误工费;若无固定收入的,可按照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也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假设受害人的月工资收入为3000元,那么其日误工收入应当为100元,也即以100元一天计算误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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