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操作规程》第3.2.2条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定损委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受理:
1、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车物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如果委托人委托鉴定的车物不符合我国的相关规定的,鉴定机构不受理委托人的委托。
2、 委托鉴定的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项目已经修复的
如果委托人所委托鉴定的车物损失项目已经修复完成的,委托人的车物损失定损委托将不能得到受理。
3、 道路交通事故毁损车物无法确定损失项目的
如果道路交通事故所毁损车物的损失项目无法确定的,鉴定机构将不会受理委托人的车物损失定损委托。
4、 委托的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坏鉴定事项,法院已经结案的
委托人所委托的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坏鉴定事项已经由法院受理并已结案的,鉴定机构在这种情况下不应受理车物损失定损委托。
5、 根据法律的规定不应当受理的其他情形
如果法律规定了鉴定机构不能受理委托人委托的其他情形的,在这些情形下, 鉴定机构不能受理委托人的委托。
综上所述,道路交通事故所造成车物损失的,委托人委托鉴定机构对车物损失进行定损的,有以上情形之一的,鉴定机构不应受理委托人的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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