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一方来说,当然是希望越快拿到事故认定书越好。为此,在时间的分配和把握上,需要尤为慎重。对时间的具体裁量,能最大化的为受害人主张权利提供帮助。
交通事故赔偿如下一些涉及时间的问题,需要认真对待:
一、诉讼时效问题
诉讼时效是受害人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可获得完整保护的一个期限,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索赔的诉讼时效根据《民法通则》第136条的规定,为1年。从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二、申请调解的时间
事故损害赔偿争端可以通过申请交管部门调解解决,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各方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可以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具体时间为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1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三、伤残鉴定时间
伤残鉴定时间对事故赔偿很重要,一旦把握住鉴定时间,鉴定出伤残,受害人即可更多的主张包括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但是过早的鉴定或是过晚的鉴定很有可能会影响伤残等级的有无以及大小。法定的伤残鉴定时间为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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