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解决的三大途径中,调解是居于和解和诉讼中的,可以说其对事故赔偿争端的解决是起着重要意义的。一方面它排斥了和解下过分盲目自由的,由第三人如交管部门介入使得赔偿解决更加有规则;另一方面,他比起诉讼程序要简单一些,而且考虑到民事争端解决的关键,各方处理权利的更加自由。
那么,调解是否适宜在车祸死亡案件赔偿中应用呢?这需综合考虑一些因素:
1、各方的态度
调解要求各方有调解的意愿,法定的调解为交管部门的调解,根据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可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时间为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复核维持结论书之日起1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各方对赔偿数额的预估
是否适合调解一个重要的内容就是各方对损失赔偿的评估,如果各方的差距太大,那么,调解最终也将会不了了之。最终,还得通过诉讼解决。如单一个死亡赔偿金,经济发达地区可达10万元,而如果赔偿人一方不认为会存在这个项目的话,那么调解也会困难重重。
3、赔偿义务人一方的数量
鉴于死亡案件的赔偿数额可以很高,达百万元甚至于数百万。因此,如果赔偿义务人很多的话,靠调解就会出现困难,而且保险公司通常不认可调解,也不会参与调解,而事故的损失大多数又是由保险公司承担的。很大程序上,赔偿义务人越多,越能增强赔偿义务人一方的赔偿能力,对家属有利。但赔偿义务人越多,也就越难以达成一致意见,这也是问题的症结所在。
4、事故造成损害的大小
一般损害案件中,调解数额小,各方相互让步的几率大,调解成功率高。死亡案件中,死亡赔偿数额高,调解相对难度大,成功率低。
5、是否存在保险理赔
保险公司通常是不参与调解的,其只在证据面前按照保险合同承担保险理赔责任。为此,调解时,最后有保险公司参加,否则也不应考虑调解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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