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发生后,权益遭受的赔偿权利人可以选择诉讼方式向赔偿义务人进行索赔。但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是否只能由赔偿权利人提起呢?如果不是,那么究竟哪些人可以提起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根据以上规定,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赔偿权利人欲通过诉讼向赔偿义务人索赔的,以下人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一、赔偿权利人本人
1、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的
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的,受害人作为赔偿权利人,可由其本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2、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
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死者的继承者们作为赔偿权利人,可由继承者本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是,如果要索赔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则由具体的被扶养人(成年近亲属)本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二、法定代理人
1、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的
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受害人属于未成年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2、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
如果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死者承担扶养义务的对象属于未成年人的,被扶养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三、律师(委托代理人)
交通事故受害人本人、未成年受害人法定代理人、死亡案件未成年被扶养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代为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以上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案件中常见的可以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主体,根据前面所述的法律规定,还有其他主体可提起损害赔偿诉讼,但是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实务中并不常见,在此就不再讲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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