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鉴定是指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因事故伤害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其残废程度进行评价,伤残评定一共分为10个等级,从1级到10级不等,不同的等级对应不同的伤害程度。伤残鉴定的意义在于一旦构成伤残,受害人即可主张伤残项目赔偿。
司法鉴定机构对事故伤害鉴定的标准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下称《评定》),在鉴定的程序上,需遵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对于伤残鉴定,可有如下一些内容:
一、委托鉴定的时间
受害人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需要在适宜的时间,依据《评定》,为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委托鉴定的时间需要认真把握,否则会影响是否获得等级或是等级的大小。
二、鉴定机构的选择
鉴定机构需要有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资质,否则将不可作为事故处理的证据,且鉴定机构适宜选择未来起诉法院地的法院,一来更易于受到法院的认可,二来便于后期鉴定人出庭说明情况。
三、受理鉴定的时间
伤残鉴定的时间一般由委托人与鉴定机构约定,往往不应超过1个月,特殊情况下,可约定延长。
四、鉴定意见的出具
伤残评定人需根据检验结果,按照伤残评定标准,运用专门知识进行分析并得出的综合性判断,评定人的评定意见记载于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中。
凭着鉴定意见为证据,受害人即可主张相应的伤残赔偿项目赔偿。
备 注:对于伤残鉴定,伤残受害人可以自行委托鉴定,也可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法院指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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