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b.仅限于室内的活动;c. 明显职业受限;d. 社会交往困难。
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规定,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即属于3级伤残:
◎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 精神障碍或者重度智能减退,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 完全感觉性失语或者混合性失语;
3. 截瘫(肌力3级以下)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
4. 双手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伴双腕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5. 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伴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 头面部损伤
1. 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盲目3级;
2. 双眼盲目4级;
3. 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视野有效值≤4%(直径≤5°);
4. 吞咽功能障碍,完全依赖胃管进食。
◎ 颈部及胸部损伤
1. 食管闭锁或者切除术后,摄食依赖胃造口或者空肠造口;
2.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
◎ 腹部损伤
1. 全胰缺失;
2. 一侧肾切除术后,另一侧肾功能重度下降;
3. 小肠大部分切除术后,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大部分依赖肠外营养。
◎ 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1. 未成年人双侧卵巢缺失或者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2. 未成年人双侧睾丸缺失或者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3. 阴茎接近完全缺失(残留长度≤1.0cm)。
◎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 二肢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
2. 一肢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3. 双上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双下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一上肢与一下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对于大多数受害人来说,发生交通事故都会面临着如何索赔、按照什么样的标准进行索赔,索赔的项目都会存在哪些的问题。然而,这些问题都是离不开医院提供的材料。有的医院在受害人出院时写的疾病诊断及出院记录特别简单,或者描述的内容对受害人特别不利,往往使得受害人在进行司法鉴定时难以评到级别或者评到的级别特别低。
这就要求可能构成伤残伤害的受害人为方便如何的索赔工作,要有证据意识,出院时需带全资料以及让医院对相关情况作出书面的陈述。当然,若受害人对此不理解或不明白,完全可以委托专业律师处理上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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