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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程序需知 2015-09-14 17:21:31
        我国交通事故受害人委托鉴定的方式有二:一是自行委托鉴定机构;一是委托法院进行鉴定。这两种委托方式的区别在于:自行委托在起诉前进行,委托法院在法院受理案件后进行。接受委托的鉴定机构与法院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具有独立性,受害人可以委托任意一家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但是,在选择鉴定机构时,受害人应当选择有合法资质、信誉卓越、办事公正的鉴定机构鉴定,以确保鉴定结论的客观准确与合法有效。

        在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鉴定人存在回避情形的,受害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由鉴定机构决定。在鉴定实施过程中,鉴定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例如,需要对女性作妇科检查的,应当由女性司法鉴定人进行;无女性司法鉴定人的,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在场。再比如,在鉴定过程中,需要对未成年人的身体进行检查的,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在场;对被鉴定人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的,应当通知其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在场。
        司法鉴定机构受理委托鉴定后,一般应当在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最长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文书一般应当一式三份,两份交委托人收执。一份由本机构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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