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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什么时候做? 2015-09-14 17:16:45

      伤残鉴定要选择好鉴定时机,因为有些伤情复合快,一旦受害人延迟鉴定时间,就可能出现伤情愈合或伤残级别降低的情形,这就可能导致索赔金额的减少,而有些伤情一开始不容易被发现,事后才慢慢浮出表面,这样一来,受害人若是鉴定早了,就可能存在鉴定不准确的现象,这对于受害人索赔而言是极其不利的。

      因此,确定伤残鉴定什么时候,做就显得格外重要。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规定, 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一般情况下,伤者能够出院视为治疗终结。医院认为病人的病情稳定,已不需要进行住院治疗,可以回家修养,此时视为治疗终结,但是,假若病人出院后又因原病情复发再次住院治疗的,则不属于治疗终结的范畴。例如,因交通事故损伤造成神经功能障碍、颅内损伤后遗症损害的,根据临床医学实践,一般应在受伤后的6个月才开始进行伤残鉴定。

      在司法实践中,应多多征求法医的意见,一般根据损伤的实际情况把握时机,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

      1、损伤的程度不存在并发症和后遗症的可能性的,建议在出院后就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

      2、需要进行多次手术的情况,建议在首次手术结束后就进行伤残鉴定,避免因多次手术后,伤情程度降低导致伤残评定的级别降低,不利于受害人的索赔。

      3、存在并发症和后遗症风险的伤情,鉴定时间就不宜过早,时间过早的话,可能有些潜在的病情还未出现,因听取专业人士的意见,恰当选择鉴定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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