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是申请工伤赔偿的前提,劳动能力鉴定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
一、《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公布,2010年12月修订,该条例旨在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其主要内容为:
㈠工伤保险基金的缴纳以及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㈡工伤认定的情形(包括视同工伤),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和相关工伤认定的期限。
㈢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和鉴定级别以及对鉴定结论当事人可以采取的措施。
㈣工伤保险待遇囊括的级别费用项目及相关规定。
㈤对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的职责以及对其的监督管理。
㈥单位或者个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等对违法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
二、《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旨在加强安全生产,维护国家整体利益,保护职工合法权益,适应工伤保险制度改革。
其主要内容为:
将工伤、职业病伤残程度根据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医疗依赖及护理依赖四个方面,分解为五个门类、十个等级和470个条目,以为工伤、职业病患者于国家社会保险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满后进行医学技术鉴定的准则和依据。
以上两个法律规定是劳动能力鉴定时鉴定机构所需要遵守的规定,其明确细致的规定为劳动能力鉴定起到了迅捷的指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