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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与伤情鉴定的区别 2024-04-25 03:36:54
      伤残鉴定,是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运用科学技术,依照伤残评定标准,分析残疾与事故之间的关系,对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的人员伤残等级做出评定。

      伤情鉴定,是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对受害人被伤害程度做出评定。

      伤残鉴定和伤情鉴定都必须由具有法医资格的专业人员依照一定的标准进行,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两者在以下方面有区别:

      依据的标准:伤残鉴定依据的标准是《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属于国家强制性标准;伤情鉴定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联合制定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鉴定目的:伤残鉴定主要在于评判治疗终结后的伤残程度,即对受害人工作、生活和社会活动影响程度,划分为10级,1级最严重,10级最轻,该鉴定结论多用来确定民事赔偿责任;伤情鉴定主要在于确定损伤本身的严重程度,据此确定为轻微伤、轻伤和重伤,该鉴定结论多用来确定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

      鉴定最佳时间:伤残鉴定在伤情发生后即可进行,最好在48小时内;伤残鉴定则应在治疗终结后进行,以伤后治疗效果为依据,各种功能损伤伤情稳定的时间不同,做出申请鉴定的时间也应因人而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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