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交通事故受害人死亡,或者死亡后致害人或者其他人有侮辱死者遗体、死者人格权的侵权行为,例如致害人在事故受害人死亡后还驾车来回碾压死者尸体或者其他侮辱死者尸体或人格的行为,交通事故死亡受害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或者近亲属有权以自己的精神遭受损害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
如果死亡受害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或者近亲属以受害人死亡,或者死亡后死者遗体或者人格权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应该以什么身份呢?或者说是什么诉讼地位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行为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交通事故受害人死亡,或者受害人死亡后他人有侮辱死者遗体、死者人格的行为的,交通事故死亡受害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如果没有配偶、父母、子女的,其其他近亲属有权以其精神遭受损害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将列死亡受害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或者其他近亲属为诉讼原告。
也就是说,交通事故死亡受害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或者其其他近亲属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是以原告的身份,原告的诉讼地位进行诉讼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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