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议庭是相对于独任制而言的,合议庭和独任制都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审判组织。独任制只有在一审的简易程序中才会出现,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以合议庭的形式出现的。
合议庭的成员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临时组成的,且合议庭的组成因程序的不同而不同:
1、一审程序:审判员组成或者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陪审员与审判员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
2、二审程序:审判员组成。
3、重审程序:原审人民法院按照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4、再审程序:原来是一审的,按照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二审的或者上级法院提审的,按照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正因为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所以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这样才可以得出最后的审判结果。
众所周知,合议庭当中都会有一个审判长,那么合议庭的审判长是如何产生的呢?
通常,如果合议庭是由审判员和陪审员组成,审判员即为审判长;如果合议庭都是由审判员组成的话,院长或庭长就会在这些审判员当中指定一人担任审判长;如果院长或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审判长就由自己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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