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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诉讼判决后,申请执行的财产在外地怎么办 2016-03-07 10:29:54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经人民法院判决后,赔偿义务人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但是可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怎么办呢?

     在众多交通事故中,赔偿权利人的财产不可能都集中在受诉法院所在地。如果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判决后,赔偿义务人没有按规定赔偿损害的,赔偿义务人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执行。如果财产在外地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9条 规定,由原审人民法院委托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申请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由原审法院委托当地法院代为执行。除此之外,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必须在收到委托函件后15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委托;如果受托法院在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15日内不执行的,委托法院可以请求受托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令受托法院执行。执行完毕后,受托法院还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法院;如果受托法院在30日内还没有执行完毕的,也应当将执行的情况函告委托法院。

      因次,交通事故赔偿诉讼判决后,赔偿权利人因赔偿义务人不按期履行义务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但是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由原审法院委托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赔偿权利人不必担心因财产在外地而无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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