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交通事故中的原告包括以下一些:
一、交通事故中作为当事人的受害人
1、自身身体因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人
绝大多数情况下,交通事故的原告都是由于交通事故导致自身人身受到伤害的一方当事人,因为恢复身体康复而导致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是原告提起诉讼的主要原因。
2、自身财产因交通事故受到损失的人
财产类损失的原告可以是事故发生时的当事人,也可以是当事人之外的人,因交通事故导致其财产利益受损,可以作为原告对交通事故中的法定赔偿义务主体索赔。
二、伤残情况下,被扶养人可作为共同被告
依照《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第1条,在受害人伤残的案件里,被扶养人可以作为共同原告起诉,要求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项目赔偿。
三、受害人死亡的,继承人可以作为原告
受害人死亡的,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其不可能再以原告的身份起诉,可获利益转嫁给了其继承人。同样是依据《意见》第1条,如受害人死亡,受害人的继承人是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的原告。
如果对起诉原告有更多疑问,欢迎拨打佛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咨询热线:400-626-2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