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地区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如果意欲采取诉讼的途径解决的,在起诉前,需要找准被告。那么,在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被告有哪些呢?在佛山,我们可以分为三大类。
交通事故被告在佛山我们可以分为三大类。
交通事故被告划分:
一、一般赔偿义务人
一般赔偿义务人我们这里指除保险公司以外的根据《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等法律、解释确定的赔偿主体。包括肇事司机、肇事车辆的实际管理人或所有权人、道路维护单位、肇事司机的单位等。
二、交强险的保险公司
车辆一旦投保了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也即交强险,那么一旦被保险机动车导致人身、财产损害,保险公司几乎都得承担赔偿责任。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中承担保险理赔责任在绝大多数的交通赔偿案件中都会涉及。
三、商业险的保险公司
商业险的保险公司事实上仅与被保险机动车有法律上的合同关系,与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损害赔偿没有直接性的联系,在赔偿上依照商业保险合同替代被保险机动车承担赔偿责任。
在以上三类可诉被告中,一般赔偿义务人与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往往是作为共同被告,而商业险的保险公司为被告,也可为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