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关系概述
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受不同的法律规范的调整形成不同的法律关系。交通事故中涉及的法律关系相对复杂,包括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
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即为行政法律关系。如公安交管部门对交通事故受害人和侵害人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后,侵害人与公安交管部门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属于行政法律关系。又如公安交管部门对机动车方的违章处罚,则在机动车方与公安交管部门之间形成了行政法律关系。
受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即为刑事法律关系。如交通事故肇事机动车方造成受害人死亡且负主要责任时,公安交管部门对肇事驾驶人予以刑事拘留、提请逮捕,检察院对其提起公诉,法院对其进行刑事审判并判决其承担刑事责任,那么,交通事故就会涉及刑事法律关系。
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为民事法律关系,即为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交通事故中涉及的最主要的法律关系。
二、交通事故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交通事故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由于民法调整的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包括受害人、侵害人、保险公司等的法律地位平等。
2.主要是因交通事故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即侵权而产生的法律责任而形成的法律关系。
3.以承担民事责任为内容的法律关系,即以民事赔偿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赋予了民事主体权利和义务,因此,民事法律关系也就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一经确立,当事人一方即享有民事权利,而另一方便负有相应的民事义务。交通事故法律关系的主要内容是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且权利义务相对应。如受害人有请求赔偿的权利,对应的侵权人负有赔偿的义务;受害人或被保险人有请求保险公司赔付的权利,而保险公司负有支付保险金的义务等。
4.民事责任有补偿性和财产性。民法调整对象的平等性和财产性也表现在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手段上,即民事责任以财产补偿为主要内容,惩罚性和非财产性责任不是主要的民事责任形式。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为财产赔偿,其性质为补偿性赔偿。
三、交通事故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因素或条件。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为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缺少其中的任何一个都不能成立民事法律关系,其中任何一个发生变化,民事法律关系也就发生变化。
交通事故民事法律关系同样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
(一)交通事故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为民事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在交通事故中的主体主要指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
1.赔偿权利人
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赔偿权利人即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原告。
受害人,是指在交通事故中其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人,包括伤者和死者。如果受害人是受伤的,其本人获得直接的赔偿。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享有主张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权利,是赔偿权利人。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7条规定,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配偶、父母和子女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2.赔偿义务人
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事故发生后,有责任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及有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主要责任人包括车辆所有人、实际支配人、使用人、驾驶人、保险公司及其他责任人,他们属于赔偿义务主体,即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被告。
(1)车辆所有人,是指在车辆管理机关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2)车辆实际支配人,是指在对车辆实际控制的人,包括车辆异动中未办理过户手续的买受人(发生多手交易均未过户的,为最后一次买卖关系的买受人)、受赠人、挂靠人和承包经营人等。
(3)车辆使用人,是指对车辆直接使用的人,包括车辆承租人、借用人。
(4)保险人,是指保险公司。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按合同承担赔偿责任。
目前,绝大部分机动车均购买了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后,赔偿权利人一般可以获得交强险的赔偿。被保险人一般是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所以,在诉讼中,都应列为被告。另外,在现行的司法实践中,受害人必须起诉被保险人,否则,超过交强险部分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
(5)其他责任人。在交通事故中承担责任的其他人,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道路设计、施工、养护或管理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医院对交通事故伤者救治不及时导致伤者的损害扩大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医疗机构未及时抢救导致受伤人员死亡或伤情加重,医疗机构和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作为共同被告承担责任。一般根据其过错大小和拖延救治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上述其他责任人均按照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交通事故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交通事故中,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法律所保护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侵权人一方因交通事故损害的发生而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受害人一方因交通事故损害的发生而享有相应的赔偿权利。
(三)交通事故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亦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权利和义务两个方面,权利和义务相互对立,又相互联系。权利的内容是通过相应的义务来表现的,义务的内容是由相应的权利来限定的。
交通事故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主要指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享有的赔偿权利和侵权人负有的赔偿义务。
1.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享有的权利:
(1)依法获得全部赔偿的权利;
(2)依法选择责任主体的权利;
(3)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2.侵权人负有的赔偿义务包括:
(1)依法承担人身和财产损害赔偿的义务;
(2)履行法院判决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