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通则》第136条、137条相关规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间是1年,诉讼时效期间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诉讼时效的起算,有以下2方面的构成要件:
1. 客观上,交通事故当事人(赔偿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了侵害若交通事故的赔偿权利人的权利受到的侵害,并非是因为交通事故时,则不能使本案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
2. 主观上,交通事故当事人(赔偿权利人)已经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事实交通事故赔偿权利人主观上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但事实上其合法权利并未受到伤害的,不能使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
何为知道自己权利遭受了侵害呢?是指赔偿权利人主观上已了解自己权利被侵害事实的发生。
那么,什么叫应当知道自己权利遭受了侵害呢?是指赔偿权利人尽管主观上不了解自己权利已被侵害的事实,但根据其所处的环境,有理由认为赔偿权利人已经了解自己的权利已被侵害事实的发生,应当作为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当然,这种推理也主要是为了防止赔偿权利人滥用时效的权利,进行拖延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以及为了防止诉讼时效起算点无法确定的情况。
在司法实践中,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伤害明显的,从受伤之日起计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的,后经过检查确诊,并能够证明是因为交通事故导致(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计算。
通常认为,交通事故发生之日是赔偿权利人被侵害之日,因此,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从事故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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