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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调解赔偿款,保险公司认可吗? 2016-06-13 10:32:46
     经当事人共同申请,交管部门可以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端进行调解,《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下称《规定》)把调解规定为交管部门的法定职责之一。《规定》第61条明确,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以公开方式进行损害赔偿的调解。
         
     调解为非诉讼途径,调解的成功与否事实上更多的依赖于当事人之间的自由意志。交管部门进行调解,一方面听取当事人各方的请求,一方面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在计算赔偿项目数额时,也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执行。
         
     保险公司的保险理赔主要依据保险合同的具体规定,同时,也不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调解在性质上虽然有交管部门的参与,但仍是各方当事人私下的自由意志。对于调解协议达成的内容,一般也不会涉及保险公司的权利义务问题。但是可以作为保险公司保险理赔的参考,对于如交强险,只要事故认定书中确定有事故责任大小,并当事人可以提供相应的损害依据,保险公司通常都能很好的进行保险理赔。对于商业三者险,由于可能存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减责或是免责情形,保险公司会独立的依据保险合同与被保险人进行协商。
         
     总的来说,调解协议书不对保险公司发生效力,但一经生效,在当事人之间会产生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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