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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在佛山可追加保险公司为被告 2015-05-27 17:58:26
      通常情况下,对于一辆交通肇事机动车,如果其为全险,那么,若其在交通事故中致使他人人身或是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义务的主体则可除了肇事者自身等一般赔偿义务主体外,还可包括相关的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作为赔偿主体在法律上有规定,在佛山地方也有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6条,当机动车存在交强险又存在商业三者险的,受害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将会按照交强险优先,商业险其次,最后为相关侵权人的顺序进行赔偿处理。同时其25条,当事人可以请求将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和商业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尤其对于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列为共同被告,除非其已在交强险的保险限额内赔偿的除外。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指导意见》第5条,赔偿权利人可以要求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和商业险的保险公司在其保险限额内承担保险理赔责任,如果当事人起诉时将其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该允许。
      综上,对于佛山地区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和商业险的保险公司都可以作为被告由当事人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赔偿。
      客观上来说,把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可以增加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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