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的保险追偿事实上是一种事后追偿,是指保险公司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在已为投保人进行保险赔付的前提下,在所承担的保险责任内,根据法律的规定有权向事故的相关责任人代受害人(投保人)行使求偿的权利,事实上,保险追偿是一种代替求偿权利,追偿的权利是为保证民事活动公平公正而产生的,即不让事故的责任人逃避责任,也不让事故的受害人得不到权利保证。
有关保险追偿的具体法律规定我们可 以在《保险法》第三节财产保险合同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追偿的条件:保险公司必须在一定的条件达到后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根据法律的规定,包括
一, 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发生了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引起的财产保险赔偿事故。此需强调此保险事故属于财产保险赔偿事故(非人身保险)。
二, 保险者对保险标的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进行了赔偿。
三, 有赔偿责任的事故第三者没有对被保险标的进行赔付或是没有依照法律规定完全赔付。
法律给代位求偿的保护(参照保险法61条)转述,包括:
一, 事故发生后,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不能放弃(需保留)对责任第三者赔偿的权利,否则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二, 若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私下放弃(如承诺不追究)对责任第三者赔偿权利的,行为无效。
三, 若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使保险人代位请求权利不能实现的,保险人可扣减或要求返还相应保险金。
法律对代位求偿的限制,包括:
一, 保险人只能在已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二, 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其家 庭成员或组成人员对保险事故存在法律意义上的赔偿责任的除外)。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在取得保险人的赔偿后,也因积极配合保险人对责任人行使追偿的权利,这也是被保险人应尽的一项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