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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索赔交通肇事者的,能不能不起诉其车辆保险公? 2017-02-20 15:48:49
      因道路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受害人,如果致害车辆为机动车的,需要考虑保险公司的保险理赔问题,至少是交强险的保险理赔问题。那么,如果受害人想通过诉讼的途径解决赔偿争端的,保险公司是否可以作为被告呢?

      对于保险公司是否可以作为交通事故案件被告的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25条中得到了证实,根据该条:

      1、 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当然,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的除外。

      2、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请求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由此可知,受害人在起诉时,可以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与肇事者一起列为共同被告起诉,且对于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其本身就应当是法定的被告人之一。

      因为根据我国《交通安全法》级上述《解释》第16条,对于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是由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交强险理赔不足的,由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在合同约定范围承担第二顺位的理赔责任。人民法院把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事实上是为了更好的解决案件赔偿问题,也节约司法资源。

      温馨提醒:

      诉讼涉及诸多方面的法律知识,适宜在专业交通事故律师的协助下开展。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自2004年成立以来坚持为解决当事人索赔难、赔偿少等难点,坚持合法、有效的途径帮助当事人成功索赔。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我们24小时咨询电话400-626-2163或点击在线咨询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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