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购买“保险”就是为了减少自己以后承担的责任风险。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是我国强制每一个铁路旅客都应该购买的险种,如果发生了保险事故,那么受害人应该如何向保险公司理赔呢?
保险事故发生了,避免不了有的旅客受伤。如果旅客遭受意外事故须予治疗者,在有铁路医院地区,应由铁路医院代理保险公司负责处理,无铁路医院地区,应由路局会同出事地点之当地政府或有关机关,按照当时实际情况代为负责处理,其医疗费用由保险公司或其特约代理处根据铁路医院或其他指定医院医师之证明确定后,依照《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第七条之规定给付之。
《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第七条规定,旅客在保险有效期间内,由于遭受外来、剧烈及明显之意外事故(包括战争所致者在内),受有伤害须治疗者,由保险公司按实际情况给付医疗津贴,其数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之全数为限。
旅客遭受意外事故以致残废或丧失身体机能者,应由其本人或其指定代理人取具铁路医院或其他指定医院医师及铁路局之证明文件,由保险公司或其特约代理处根据此项证明,确定应给保险金数额。
旅客遭受意外事故以致死亡者,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或完全依赖该旅客供养者,取具铁路局之证明文件,必要时并须取具居住地政府之户籍证明,向保险公司或其特约代理处申请给付保险金。
申请领取保险金,须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办理之,逾期丧失申请权利。所以,铁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在处理受害人就院治疗或者是丧葬事宜时,不能忽略了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的期间限制。
如果符合保险的理赔事项的,应由保险公司或其特约代理处自接到支付保险金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给申请人办理。
保险金原则上由出事地点或附近之保险公司或其代理机构给付,如旅客或其家属请求汇往其他地区,应于申请书内填明,以便办理,但汇费由申请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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