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抢险全称是机动车辆全车盗抢险,它的保险范围有两项:一是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实满六十天未查明下落;二是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该保险的保险金额是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在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所谓的实际价值是指用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的价格。
每个车险险种都会有自己的承保范围和免责事项,盗抢险也不例外。那么盗抢险的免责事项如下。
一、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
(二)自然灾害造成保险车辆的灭失;
(三)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
(四)驾驶人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
(五)保险车辆被诈骗、扣押、罚没、查封或政府征用;
(六)因民事、经济纠纷导致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
(七)承租人或经承租人许可使用保险车辆的驾驶人与保险车辆同时失踪。
二、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
(二)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提供机动车停驶手续或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
(三)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期间;
(四)保险车辆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十五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三、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非全车遭盗窃、抢劫、抢夺,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抢劫、抢夺、损坏;
(二)新车车辆出厂时的原厂配置以外新增设备的损失;
(三)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造成人身伤亡或本车以外的财产损失;
(四)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五)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四、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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