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陈某
二审 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4)深龙法刑初字第147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某不服,提出上诉。
经犯罪嫌疑人配偶委托,国晖律师事务所指派何佳宾律师为其提供二审辩护,二审诉讼程序中,辩护律师履行辩护职责,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阅卷并提交辩护词、申请有利证人出庭等相关事宜。
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并作出(2015)深中法刑一终字第202号刑事裁定书。
备 注 :本案因委托人家庭经济困难未收取律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