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 告 :深圳市XX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董某与被告深圳市XX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就装修房子进行过协商,被告承诺可以免费设计,待董某对设计满意后再签订装修合同并支付了5000元预付款。后被告却不签订合同不给看设计图纸,并以已经提供了设计服务为由一直拒绝退还原告的预付款。
本案经过律师函、行业协会调解、法院调解双方均未能达成一致,最后正式进入诉讼审理。本案法院审查认定双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各自在立约、付款的交易行为中,均存在不审慎的过错,以至于被告付出了劳动,原告却未能享受该劳动成果,双方都存在损失,对损失依据方的过错程度按照公平原则确定由原、被告各承担50%。最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041号判决书,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董某退还预付款2500元。
备 注:鉴于本案的案情及其他情况,律师免费代理了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