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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承揽案件,国晖律师免费代理胜诉 2015-10-26 09:32:46
​        原 告:XX模具(深圳)有限公司
 
​        被 告:深圳市XX电子有限公司
 
​        2012年2月起,被告多次向原告下单采购电子产品模具,被告每月向原告发送确认的对账单,对前一月收货数量、应付款项等均予以确认,并在确认对账之日起30日内支付相应货款。自2015年5月以来,被告无故拒绝支付原告2013年5月至12月期间货款共计1418420.24元。
 
​        纠纷经双方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XX模具(深圳)有限公司向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寻求帮助,我所指派何佳宾、林乐军律师承办案件诉讼阶段工作直至强制执行完毕。2014年11月4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4)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692号判决书一审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原告货款1418401.2元并相关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
 
​         备 注:本案因委托人经济困难未收取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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