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如果当事人报警处理的,不论事故大小,交管部门会出具事故认定书,对事故发生的经过、事故发生的道路状况、各方当事人基本情况、各方当事人事故过错大小等进行确认。事故认定书依照法律规定是交通事故处理的重要证据。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1条之规定,事故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也即是说,复核申请是向出具事故认定书交管部门的上一级交管部门提出的。在深圳,各行政分区的交警大队包括福田大队、宝安大队、南山大队等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如果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地址深圳市莲花支路1006号,申请复核。
交通事故当事人通过复核申请,上级交管部门会根据情况作出两种类型的复核结论:
一、对事故认定书重新调查、认定
如果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则上级交管部门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二、维持原事故认定书
如果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则上级交管部门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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