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驾驶轿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同向行驶紧跟其后的还有李某驾驶的货车。在行驶至某一路段,李某突然加速想从左侧超车开到张某驾驶车辆的前面,不料在超车过程中,张某为避让李某的车辆,急速向右打方向盘,刹车不及,撞上了路边的栏杆,造成车辆前部严重变形,张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后公安交管部门对事故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由于没有轿车和货车的直接摩擦痕迹和证据证明当时各方机动车的行驶动态的证据,交警部门没有对事故作出责任认定。根据公安局对事故车辆作出的车辆检验、鉴定,认为:张某驾驶的车辆刹车系统存在故障,对此次交通事故没有刹住车有关系;张某车辆的前左部与李某车辆的右后部有碰擦痕迹,系辆车碰撞造成。
李某以张某的损失与自己无关,拒绝赔偿,李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也以此理由拒赔。张某遂起诉至法院,请求李某及保险公司赔偿事故的全部损失。那么,在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况下,事故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该如何分担呢?
本案经法院审理认为,李某的超车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张某的车辆存在故障,发生紧急情况后无法采取有效制动措施避免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最终判决,交强险限额内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由张某、李某各自承担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