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交通安全法》第73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该条可以说明了事故认定书的性质,也即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作为交通事故处理的证据。事故认定书对事故的刑事处理、行政处理和民事处理都有影响。
事故认定书会记载交管部门及其人员查明的案件事实,除了案件事实外,一方面还表现在其对事故各方当事人的事故责任认定上,事故责任直接影响了当事人面临的刑事犯罪、及民事赔偿。事故认定书的影响具体表现为:
一、刑事犯罪上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确认肇事者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时,是以肇事罪的事故责任和事故损害结果为依据的,如其第2条规定交通肇事罪的构成条件为:
(一) 事故导致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肇事者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二) 事故导致死亡3人以上,肇事者负事故同等责任;
(三) 事故导致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肇事者承担事故全部或是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
二、行政处罚上
事故认定书会记载查明的交通事故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而根据这些违法行为,交管部门可依据《交通安全法》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如根据《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2款,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可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民事赔偿上
交通事故责任与交通事故赔偿关系密切,交强险作为强制险,但分为被保险机动车有责责任限额和无责责任限额,保险理赔限额是不同的,被保险机动车有责的,保险理赔限额可达122000元,被保险机动车无责的,保险赔偿限额仅为12100元。
此外,如果有交强险理赔不足的部分,也是由当事人各方按照事故的责任大小进行一定比例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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