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一般会报警,由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县级公安交管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发生交通事故,必须由发生地的县级公安交管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各方受害人信息,以及各方在事故中应当承担的责任。
公安交管部门作为专业的交通事故处理部门,其做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比较客观的,具有较高的权威性,法院一般不会作出更改。但是在交警未及时赶到,或者对交通事故原因和责任不十分明确等情况下做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可能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那么当事人不服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时,应当如何处理呢?
一、由于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证据,当事人可以在诉讼中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提出异议,是否采纳,由法院最后确定。
二、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证据,当事人不得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当事人对道路交通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申请复核交通事故认定书以一次为限。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自2004年成立以来坚持为解决当事人索赔难、赔偿少等难点,坚持合法、有效的途径帮助当事人成功索赔。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我们24小时咨询电话400-626-2163或点击在线咨询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