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同诉讼的一审、二审一样,虽然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是交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但是相关规定给予当事人二次救济的权利。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下称《规定》)51条可知,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内容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的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指事故认定书公章上注明交管部门的上一级部门)。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复核结果可以有两种,依照《规定》54条,如果原事故书内容事实不清、证据没有确实充分、划分事故责任不公正、或是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复核机关将责令原办案交管部门重新调查、认定;如果恰恰相反,原事故认定书内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并且调查程序合法的,那么原事故认定书将被维持。
对于复核申请人一方来说,自然希望看到责令重新认定的复核结果。因为事故认定书对事故赔偿等至关重要,有利的事故认定书内容,尤其是事故责任的大小将决定赔偿比例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