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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区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 2015-09-14 15:55:47
      无论是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交管部门对交通事故的处理都会出具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73条作为交通事故处理的证据使用。交通事故认定书将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各方的事故责任。

      如同诉讼的一审、二审一样,虽然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是交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但是相关规定给予当事人二次救济的权利。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下称《规定》)51条可知,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内容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的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指事故认定书公章上注明交管部门的上一级部门)。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复核结果可以有两种,依照《规定》54条,如果原事故书内容事实不清、证据没有确实充分、划分事故责任不公正、或是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复核机关将责令原办案交管部门重新调查、认定;如果恰恰相反,原事故认定书内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并且调查程序合法的,那么原事故认定书将被维持。
      对于复核申请人一方来说,自然希望看到责令重新认定的复核结果。因为事故认定书对事故赔偿等至关重要,有利的事故认定书内容,尤其是事故责任的大小将决定赔偿比例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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